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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专门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法律

信息来源:uoozoo.com   时间: 2026-06-15  浏览次数:26

  今年的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陈海仪带来了《关于构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一体化管理体系的建议》。她建议,制定一部专门针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律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加入电动自行车专章,使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形成全国治理一盘棋,构建全链条一体化的电动自行车依法管理体系。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贾政

  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郑洪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道交法”)中,将电动自行车划归于非机动车,但对于非机动车的管理,我国现今的立法体系中,没有相应完善的规范体系。这就导致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缺乏指导和支持、行政执法、司法裁判缺乏依据。

  陈海仪介绍,以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使用为例,我国非机动车管理体系中没有国家强制性的规定,市场上出现的非机动车类的保险都是商业保险,车主投保意愿低,导致在电动自行车事故中,受害一方无法及时得到保险救济。

  据此,陈海仪建议,制定专门性规范,弥补执法司法依据缺口,加紧制定专门针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律,或者在道交法中,加入电动自行车专章。陈海仪认为:“在内容上,鉴于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的实质危险性,建议在法律适用上参照机动车(摩托车)’,在规定中必须明确三点:一是提高行政处罚力度;二是注重保护老幼群体,对准入的驾驶年龄进行限制,并强调安全头盔的使用;三是在保险方面参照机动车设定交强险,同时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将电动自行车事故发生人员伤亡的及时赔付纳入,且规定使用电动自行车进行商业运营的企业应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到基金中用于及时救助。”

  在电动自行车的监管方面,也存在着监管职能过于分散的“痛点”。

  据介绍,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报废等涉及生产规范、质量监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消防管理、环保回收等职能,分属质监、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执法依据分布在道交法、安全生产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电动自行车监管需要各个环节协同发力。”陈海仪认为,若仅在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治理,免不了在流通中出现违规改造;若仅惩罚交通、消防违规等末端环节,无法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由于缺乏上位法的统一规定,部分环节存在缺位、职能不清导致部门之间扯皮,环节之间衔接不畅,导致监管压力靠后堆积至交通管理口,难以被充分消化并防患于未然。

  针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这些现状,陈海仪建议多部门协同,建立一体化管理体系。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管理、市场准入、登记管理等环节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打破部门之间沟通协作的壁垒,建立电动自行车监督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

  同时,建议从生产、销售、登记、骑行、充停、维修、回收七个环节入手,建立全流程使用的全国唯一编码系统,实现全链条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形成综合管理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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