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行车和三轮车网 - 自行车行业门户网站 !

商业资讯: 国际动态 | 国内资讯 | 技术交流 | 消费指南 | 行业动态 | 营销管理 | 政策法规

你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商业资讯 > 营销管理 > @东营人 5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违规将面临罚款
F.biz | 商业搜索

@东营人 5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违规将面临罚款

信息来源:uoozoo.com   时间: 2026-01-14  浏览次数:52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电动自行车上路须严格注册登记

  《办法》明确指出,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交验车辆,并如实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登记。电动自行车购买之日起30日内,注册登记前,驾驶人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姓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转移后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因毁坏、遗失、灭失、报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另外,电动自行车号牌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电动自行车号牌灭失或者严重损坏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电动自行车上路违规将面临罚款

  《办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

  如果驾驶人出现骑车打电话、玩手机、不戴头盔的行为,初次违反,由交管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

  此外,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在禁止停放的区域、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快递、代驾、外卖等服务企业需购买保险

  随着快递外卖等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增加,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一个重点。《办法》进一步明确,快递、代驾、外卖等服务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本企业所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用于本企业业务经营的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并根据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的保险。

  此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放、管理等措施。

  《办法》指出,《办法》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规定依法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记者 陈明慧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中国自行车和三轮车网证实,仅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