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对电动自行车管理进行立法,填补现有规定的部分空白——
让电动自行车行驶在“法治轨道”上
东南网11月8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庄严)
宁德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达54万辆,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成为市民中短途出行的首选交通工具。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宁德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对电动自行车管理进行立法。2022年6月23日,宁德市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作为全省首个设区市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其颁布施行不仅为电动自行车管理提供法治保障,也为我省各设区市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提供经验。
近几年,国家有关部门虽然就电动自行车陆续出台了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基层执法常因执法依据不足、管理尺度不一等问题,难以做到刚性监管、有效监管,亟须一部立足地方实际、衔接细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地方性法规。
2021年,《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被列入宁德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宁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监察司法工委与市司法局、公安局随即成立立法专班,加强沟通配合,迅速推进立法。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召开2场论证会,有关工作专班召开了15场协商推进会、征求意见会,法规的主要制度设计及内容经过反复深入研讨论证,目的就是要让这部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真正成为电动自行车骑行者的“法治安全带”。
电动自行车虽小,关系的民生问题却很大,考验基层社会治理能力。一辆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涉及生产、销售、通行、停放、充电、电池回收等各个环节,安全链条之长、牵涉部门之广、涉及群众之多,都给立法这道“考题”增设了难度和关卡。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后座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这意味着已满十三周岁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既不能驾驶也不能乘坐电动自行车,无疑给群众出行造成不便。
宁德市人大常委会就这一问题多次征求意见、积极向上沟通协调。在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以及省直部门的支持下,《条例》把电动自行车搭载人员的年龄从十二周岁以下改为十六周岁以下,即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这样就解决已满十三周岁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乘坐电动自行车的问题。同时,《条例》平衡安全性和便利性,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告知其所在学校或者监护人。
“《条例》的施行满足人民群众对便捷安全文明出行的需求,是推进交通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创新之举,如何做好立法的‘后半篇’文章,切实将法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是今后乃至很长一段时间面临的重要课题。”宁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水金表示,市人大常委会将密切关注《条例》的宣传贯彻执行,常态化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履行普法宣传和部门管理职责,确保《条例》贯彻到位、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