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想要骑三轮车出门的市民
请注意下面的禁行区域,
可别被罚了呀!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市中心城区三轮车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营造良好的市中心城区道路通行安全环境,规范营运秩序,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9年5月21日起,依法对中心城区规定区域内通行的三轮车进行整治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市中心城区滨河路(不含)以南、黄河路(含)以北、大庆路(含)以西、中州大道(含)以东区域内。
二、整治对象
本通告所称“三轮车”是指电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等,不具有公安、交通部门颁发的车辆号牌、行驶证或营运证的各种用于非法客运、货运三轮车。
三、整治目标
从2019年5月21日起,全面禁止上述整治对象在整治区域内道路上非法载客、载货、上路行驶。
四、整治分工
(一)凡违反本通告在市区整治规范区域内行驶的非法客运、货运三轮车,对驾驶无牌、无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等规定,予以查处,对无证驾驶机动三轮车的(含符合机动车国标要件的电动三、四轮车),予以罚款可并处行政拘留。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之规定予以查处,对从事非法客运、货运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对违法乱停乱放、占道停放的三轮车辆,道路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对在人行道、广场、商场等密集场所附近等客、载客,乱停乱放的三轮车辆,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河南省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从严查处;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三)对驾驶拼装、改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三轮车和无车辆号牌机动三轮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予以处罚,并收缴车辆,强制报废。
(四)全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生产、销售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机动三轮车,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拼装、改装机动三轮车以及为非机动三轮车加装机械动力装置。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非法产品价值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时间要求
凡列为本次整治对象的三轮车辆,应自行停止营运及上路行驶;自2019年5月21日起,对仍在整治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三轮车辆,公安、交通、城管、住建、市场监督等执法部门将依法处理。
六、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以及正常工作秩序的,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周口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