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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新国标4月15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uoozoo.com   时间: 2020-05-02  浏览次数:11

过渡期期间将规范车辆登记上路、办理备案登记。公安机关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本网讯(记者杨震山通讯员程文泉)近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获悉,国家电动自行车管理新标准将于4月15日正式实施,我省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期间开始实施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过渡期政策。

据了解,过渡期期间将规范车辆登记上路。根据过渡期政策,凡群众已经购买或正在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新国家标准,且列入省经信部门产品公告的,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格证书、车辆来历凭证等材料,可以随时去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凡群众已经购买或正在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旧国家标准,且列入省经信部门产品公告的,可以在4月15日新国标实施前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格证书、车辆来历凭证等材料去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经过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受使用期限限制。

对于既不符合旧国标,也不符合新国标,或没有列入省经信部门公告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3月31日前,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格证书、车辆来历凭证等材料,去公安派出所或者交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通过备案登记的,实行三年过渡期管理,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我市现有3处电动车备案登记地点,分别为中山东路136号交警城镇中队执勤点、后沙路与浙大路路口大沙派出所、金沙路西50米剑池派出所。

据了解,新国标对电动自行车的技术要求作了较大调整。一是增加了防篡改要求,防止产品出厂后被违规改装;二是最高时速由20公里提高到25公里;三是电机功率从240W,提高到400W;四是含电池在内的整车质量由40公斤调整为55公斤;五是强化了骑行能力要求,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六是提出了防火阻燃和淋雨涉水要求。这是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坚持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全面提升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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