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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醉驾三轮车被判拘役

信息来源:uoozoo.com   时间: 2019-01-13  浏览次数:104

这些年热议的“醉驾入刑”,张某从来都没有想过会跟自己扯上关系,因为他名下只有一辆电动三轮车。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对于这一点相信大家都没疑问。但是,若是酒后,只是移了移车位,甚至在自己住的小区里开了不足百米,这样会带来什么后果呢?10月19日,经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发生在小区里的危险驾驶案。

近日,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小区内醉驾获刑

“只听说过酒后不能开车,我名下没车能有啥事。”

因为在小区内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被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时间拨回到2018年7月18日。

这天13时许,南昌市新建区长征西路某小区内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电动三轮车在小区道路上撞到了小轿车。

民警在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勘查,报案人王某当时坐在受害车辆的驾驶座,也是事故的目击人之一。

“今天中午我下楼准备开车出去,刚刚开出几米,就看到他开车歪歪扭扭地过来,车速比较快,先是冲一个小坡没冲上去,又往我这边拐过来。”王某补充道,“当时我想避开,但后面有车倒不了,只能眼看着被他撞上。”

事发后,王某发现张某有点不对劲,“看上去只是受了点皮外伤,不过满身酒气,人也晕晕乎乎的,眼神有点呆滞”。

因为不能与张某有效沟通,王某选择了报警。据交警介绍,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张某确实喝了酒,而且检测结果为270mg/100ml,已经达到了醉驾标准。随后,张某被交警带往医院抽取血样进一步检测。

张某一见这架势,连忙解释称:“中午我们村进行接谱活动,大家难得一起吃饭,我就喝了几杯。酒是在10栋喝的,我就住在5栋,想了想也就一百米不到,就直接把三轮车停回家了,哪晓得会撞到……”

随后,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因涉嫌醉驾,警方随后对张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其机动车驾驶证也被吊销。

肇事三轮车被认定为机动车

张某不过是将车移了几米,还是一辆三轮车,怎么就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还构成犯罪呢?

对此,交警解释称,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从一般性违法上升为犯罪行为以来,公众普遍对酒后驾驶有了基本的认识和了解,但对法条的理解还不深入,也不够准确。

首先“醉驾”与“酒驾”是两个概念。“酒驾”是指车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标准,即饮酒后驾车。“醉驾”是指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标准,即醉酒后驾车。

其次,根据鉴定结果,张某驾驶的三轮车无脚踏骑行功能,只具备电驱动功能,车重380kg,车速可达30km/h,符合轻便摩托车的定义,因此该车属于电驱动三轮轻便摩托车类型,即属于机动车范畴。

故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行为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即构成犯罪既遂,不论车辆行驶距离长短,也不要求有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小区内道路是否适用道交法

根据《刑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即构成危险驾驶罪。

但问题是,小区内部道路,能不能算道交法意义上的“道路”?这也是南昌市新建区检察院受理该案时存困惑的地方。根据我国法律,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当事人只有配合或服从的义务。但如果事故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就用侵权责任法处理,侵权责任法属于《民法》范围。

为此,南昌市新建区检察院召集6名员额检察官召开了检察官联席会议,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其居住的小区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何定性进行了讨论,会上出现了两种不同声音。

在许多的认知当中,小区的公共属性并不强,更偏向于“私域”或者“自治区”,而挪车也非严格意义上的驾驶行为。也正是如此,很多人在从事危险驾驶的行为时,对酒后挪车的危害性浑然不觉。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歪歪扭扭开车与别人发生剐蹭,或许在其看来,从小区挪车到外面的路边,跟在马路上开车行驶有极大的差异。有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是危险驾驶罪首先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小区内道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道路”,不是交警部门管理而是物业管理,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公共交通管理的范畴,且在小区内醉酒驾驶机动车并没有危害不特定人,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张某的行为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并给出了另外一种解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1条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小区内的道路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道路,关键看其是否属于“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如果小区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那么该小区的道路就是法律意义上的“道路”,在该小区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自然就构成危险驾驶罪。故该小区的具体情况需要进一步查明,以确定小区内道路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范畴。

小区道路最宽处为双向四车道

那么,该小区内道路,能否认定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公共道路”?带着这个疑问,案件承办人和侦查人员来到了案发小区。经实地查看,该小区有道路十余条,最宽处为双向四车道,且道路画有分界线,指示牌等,外观与市政道路无异。

同时,办案人员先后询问了小区物业、门卫等人,得到的回复是,该小区办月卡停车就是150块钱一个月,不办月卡的话则按小时计费,自动拍照自动放行。此外,小区物业直言不讳地指出:“我们小区好难管理,对面就是集贸市场,所以好多人经常停车到我们小区,有的人把我们这当停车场。”

经审查,该案承办人认为,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住宅小区”规模日渐庞大,“小区”早已不小。小区居民进入小区范围后,对车辆潜在危险的警惕性会明显降低,这是一般人进入相对安全区域后的本能放松。在这种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危害性甚至超过在小区外的市政道路上驾驶,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不能因为是小区路段就认定不属于公共道路,不作为犯罪处理。

认定公共道路的核心在于“公共”,其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对象的不特定性。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停放,就属于道路范畴;如果仅允许工作关系或者走亲访友等特定事由的来访者的车辆通行,出入需要经许可,则不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不具有公共性。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所居住的小区内道路宽敞,车行通畅,其虽然属于住宅小区,但社会机动车辆可不经物业允许、批准便直接进入并通行、停放,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张某在该小区道路内醉酒驾驶,可以认定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张某严重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酒精含量经鉴定高达270mg/100ml,其驾驶能力明显受到了酒精的影响,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说明其醉酒驾驶的行为确实对小区内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综上,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构成危险驾驶罪

10月19日,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新建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日前,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基于张某认罪态度较好,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故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张某被判刑的消息传开,引发了当地小区居民的热议。

“小区挪车也判坐牢了,因为几十米的距离,被关一个月,太划不来了!”居民胡金花话锋一转,接着道:“不过判得好,小区作为市民家庭的归属,居民在这里会自然地放松警惕,尤其对于老人与孩子,他们的人身安全会因“醉驾者”而备受威胁。”

“我们希望借助这样的判例,给存侥幸心理的人提个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办案检察官说,临近春节,各种聚会随之增多,不仅不能酒后驾车,短距离的挪车稍有不慎同样可能构成犯罪,而一旦被认定危险驾驶或者交通肇事罪,可能要面临关押、罚金、吊销驾驶证等一系列处罚。另外地下车库、大学校园、自家小区等地方,更不是无信号灯、无交警管理的法外之地。

文/平原 记者 刘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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